租赁服务协议
本本租计算机设备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承租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出租方:广东本本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展望数码广场1104
法定代表人:周龙
出租方(以下简称“本本租”)为承租方提供专业的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定义
1.订单:指由出租方根据设备租赁服务需求制作并经承租方确认的电子或纸质表单;
2.租金:指订单中所标明的月租金合计金额;
3.押金:指订单中所标明的应当支付的押金合计金额;
4.设备价值:指订单中所标明的设备价值;
5.租期:指订单中所标明的租赁起始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之间的周期。
第二章 租金支付
1.承租方首期租金及押金需在下单时支付或在收到租赁设备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此后每月【20~25】日为下期账单日,每月【25~30】日为下期租金付款日。
2.若承租方未在租金付款期交纳下月租金,逾期5个自然日以上的,本本租有权按天收取逾期违约金。每日逾期违约金金额为欠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每日累积,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本本租有权终止服务协议,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承租方按提前退租做出对应的补偿;
第三章 租赁方式及对应条款
1.对于“随租随还”租赁方式的订单,若承租方在正常使用并交纳满6个月租金后退回,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费用;若承租方未交满6个月租金之前退回,则须交纳额外3个月租金(实际交满小于等于3个月租金)或6-N(N为实际交纳月租金期数且N>3)个月租金作为服务费;
2.对于“固定租期”租赁方式的订单,承租方须待租赁期满后才能退还;若承租方提前退还设备,则本本租将收取剩余租赁期租金的50%作为服务费;
3.对于“租完即送”租赁方式的订单,承租方须按订单约定交纳全部租金;若承租方提前退还设备,也须按订单约定交纳全部租金;
4.在订单约定租期结束前承租方提前退租产生的运费,以及由于承租方人为故障导致的设备退回维修所产生的运费,均由承租方承担运费。若是正常硬件故障或正常租期结束导致的机器退回,由本本租承担运费。
第四章 承租方权利与义务
1.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设备的合法使用权;
2.使用租赁设备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按本协议及订单之约定向本本租交纳租金及产生的其他费用;
4.在租期结束时,应向本本租主动归还租赁设备。租赁设备应能正常使用,各部件完好,且其硬件应与订单中硬件配置一致且未被私自更换,设备外观无重大损伤及功能运行正常;
5.妥善保管租赁设备;配合本本租保障设备性能的各项工作;
6.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设备;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设备硬件任何部位或部件;
7.承担由于违反本章1至6条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设备修理的损失;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设备或其他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租赁设备丢失或灭失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本本租权利与义务
1.按本协议及订单的约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及产生的其他费用;
2.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3.对承租方及申请人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4.向承租方交付运行正常的设备,保证硬件配置和承租方在订单中标明的一致;
5.对于支持随租随还的设备在使用中出现非人为的故障,由本本租提供免费的维修或更换服务;
6.当承租方出现拖延交纳租金或租期到期时未能按时归还设备的情况时,本本租有权停止承租方所租赁设备的正常使用,停止为承租方提供更多服务,并保留无条件收回租赁设备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或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当承租方违反租赁协议约定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本本租有权收回租赁设备、终止履行协议并要求赔偿;
8.本本租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设备引发的任何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影响企业商誉、软件版权侵权以及其他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失信客户的处理
1.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该承租方将被认定为失信客户:
1)逾期1个月未支付按协议或订单约定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提前退还产生的服务费或维修费;
2)按约定应当归还设备,但拒不归还,或超过1个月未归还;
2.承租方同意,对于因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被认定为失信客户的,本本租将有权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措施:
1)不接受失信客户的服务需求;
2)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报请将失信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公司信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公布;
4)将失信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公司信息报送至征信机构。
3.承租方同意,因本本租对失信客户采取的任何措施给失信客户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该承租方自行承担,本本租概不负责。
第七章 争议处理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
2.所有与协议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该争议将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应依据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3.仲裁进行过程中,本本租及承租方将继续履行仲裁部分以外的协议其他部分;
4.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相关的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用)均由败方承担,或由仲裁庭另行确定。
第八章 附则
1.本协议作为本本租服务系列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其它服务系列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租方同意使用本本租服务,即表示同意并认可本协议所规定之权利和义务,并承诺认真遵守;
2.本协议所述条款若跟订单条款有冲突或不一致,以订单所述条款为准。
3.考虑到键盘、鼠标为易耗品,本本租提供的租赁电脑,笔记本一律不配鼠标,台式机和一体机随机配送键盘和鼠标,在使用过程中,如鼠标和键盘出现故障,需客户自行解决,本本租不提供键盘和鼠标的售后维修服务。
4.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承租方:【 *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出租方:广东本本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